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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0 條
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左:
一、警告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二、禁制標誌 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三、指示標誌 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於識別。
四、輔助標誌 除前述三款標誌外,用以便利行旅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