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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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四 節 指示標誌
( 112年02月23日)
第 103 條
車道指示標誌「指 29 」,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