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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四 節 指示標誌 ( 112年02月23日)
第 109 條
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