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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2 條
標誌之體形分為下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 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二、菱形 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 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標誌之「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 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輔助標誌之告示牌。
八、箭頭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十、盾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