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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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四 節 指示標誌
( 112年02月23日)
第 124 條
渡口標誌「指6○」,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設於距離渡口一五○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