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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3 條
標誌牌面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為原則。

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在一般道路上應用標準型;行車速率較高或路面寬闊之道路應用放大型;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之道路得用縮小型;高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用特大型。

指示標誌及告示牌牌面之大小,除另有規定外,得依字數、文字大小及排列等情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