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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三 章 標線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46 條
標線用以管制交通,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