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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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6 條
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之。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標誌之牌面應與行車方向成九○度角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情況酌量調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