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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三 章 標線 第 二 節 警告標線 ( 112年02月23日)
第 162 條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其設置依下表之規定:

前項表列反光導標第一類至第四類應佈設於路側,如路側設有護欄時,應佈設於護欄之上或於護欄之外側。其間距依下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