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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三 章 標線 第 二 節 警告標線 ( 112年02月23日)
第 163 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