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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三 章 標線 第 三 節 禁制標線 ( 112年02月23日)
第 164 條
禁制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分向限制線。
(二)禁止超車線。
(三)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禁止停車線。
(五)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槽化線。
(二)讓路線。
(三)網狀線。
(四)車種專用車道線。
(五)機車優先車道線。
(六)機慢車停等區線。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禁止變換車道」。
二、「禁止停車」。
三、「禁止臨時停車」。
四、「越線受罰」。
五、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用」、「機車專用」、「自行車專用」等。
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等。
七、「停」。
八、「禁行機車」。
九、速限標字:「速限 60」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