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0 條
指示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行車分向線。
(二)車道線。
(三)路面邊線。
(四)左彎待轉區線。
二、橫向標線:
(一)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三)自行車穿越道線。
(四)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
三、輔助標線:
(一)指向線。
(二)路口行車導引線。
(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
(四)車輛停放線。
(五)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
(六)自行車路線指示線。
前項指示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左彎待轉區」。
二、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往台北」、「往中山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