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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三 章 標線 第 四 節 指示標線 ( 112年02月23日)
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