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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9 條
標誌除另有規定外,得視需要採用反光材質或安裝照明設備。

依反光材質製作之標誌不得影響標誌原圖案之形狀及顏色。

照明設備一律用白色燈光,安裝於標誌牌之內部或上方或其他適當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