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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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93 條
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