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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96 條
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之。

已啟用之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