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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四 節 燈號之應用 ( 112年02月23日)
第 214 條
同一燈面禁止下列燈號同時顯示: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圓形綠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二)圓形紅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三)圓形紅燈與圓形綠燈不得並亮。
(四)圓形綠燈與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五)圓形紅燈與直行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紅色燈號與「行走行人」綠色燈號不得並亮。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同一燈面任二種燈號不得並亮。
四、特種閃光號誌之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不得並亮。

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適用之。但燈面經妥善佈設,附有標誌說明,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不得與其輔助之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綠燈、圓形黃燈、未與圓形紅燈並亮之箭頭綠燈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