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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二 節 警告標誌 ( 112年02月23日)
第 2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一、急彎路段。
二、險坡路段。
三、交岔路口。
四、道路施工路段。
五、鐵路平交道附近。
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