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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六 節 號誌之佈設 ( 112年02月23日)
第 222 條
行人專用號誌應配合行車管制號誌運轉,其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兩端之路邊。路幅較寬廣且設有交通島之道路,得視需要於交通島輔設相同之燈面。
二、行人觸動號誌應指示按鈕位置,並註明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