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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六 節 號誌之佈設 ( 112年02月23日)
第 223 條
車道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車道管制號誌應懸掛於指示車道之上方,其與最近之行車管制號誌間應有適當之間距,且不得與行車管制號誌連鎖使用。
二、車道管制區間距離較長時,得視需要增設燈面。
三、收費站之車道管制號誌應設置於收費車道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