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六 節 號誌之佈設 ( 112年02月23日)
第 225 條
號誌桿柱與控制器之佈設,原則上宜設在路側或交通島上不易受撞之位置,避免妨礙視線及路面、路肩之正常使用。必要時應有妥善之夜間反光設施或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

前項控制器之設置位置,並應使執行交通勤務人員手動操縱時易於看到各方向交通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