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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234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