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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二 節 警告標誌 ( 112年02月23日)
第 29 條
狹橋標誌「警1○」,用以警告車輛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

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