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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4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

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由鐵路機構設置;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警告標誌,由管轄之主管機關設置。

大眾捷運系統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設置。

施工地段之標誌、標線、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施工單位設置。

車輛故障標誌,由車輛駕駛人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