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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二 節 警告標誌 ( 112年02月23日)
第 41 條
當心行人標誌「警3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設於行人易肇事路段,或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將近之處。車輛駕駛人不易察覺行人穿越之道路,亦得設之。但在市區街道或設有號誌之處得免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