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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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二 節 警告標誌
( 112年02月23日)
第 55-2 條
測速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本標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