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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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6 條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
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