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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三 節 禁制標誌 ( 112年02月23日)
第 62 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車道僅准直行用「遵11」。

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

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

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

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