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7 條
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還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