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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7 條
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還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