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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8 條
遮擋標誌、標線、號誌之物體及影響標誌、標線、號誌效能之廣告物等,均應由主管機關或各該物體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或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