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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三 節 禁制標誌 ( 112年02月23日)
第 80 條
禁止會車標誌「禁27」,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讓已進入前方路段之來車優先通過,禁止中途交會。設於路幅狹窄行車交會危險路段將近之處。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者,免設之。

本標誌得視道路狀況規定其禁制事項,並以附牌說明之。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