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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三 節 禁制標誌 ( 112年02月23日)
第 86 條
最低速限標誌「限6」,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設於限速路段之起點。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誌應與最高速限標誌配合設置懸掛於同一標誌桿上,而不單獨設置;其裝置方式,豎立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上,最低速限標誌居下;門架式或懸臂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左,最低速限標誌居右。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邊。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