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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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四 節 指示標誌
( 112年02月23日)
第 90 條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
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3」,一般情形為正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當有支線時為長方形,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4」,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