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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 103年08月14日)
第 4 條
學校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獎勵,由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