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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 103年08月14日)
第 8 條
第三條第七款所稱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之獎勵,由行政院新聞局、教育部、內政部、交通部及直轄市、縣(市)新聞、教育、警察及公路主管機關,分別依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程序定期或隨時公開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