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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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112年06月29日)
第 2 條
各級政府為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工作,得組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員會負責規劃推動有關事宜。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由公路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