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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112年06月29日)
第 3 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對象為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前項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包括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動力機械駕駛人及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