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112年06月29日)
第 3 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對象為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前項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包括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動力機械駕駛人及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