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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112年06月29日)
第 6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未經公私立訓練機構訓練結業之駕駛人,於考取駕駛執照後,得施以發照前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為加強當地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得派員至當地各機關、學校、工廠或公司行號等,比照前項講習方式辦理巡迴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