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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112年06月29日)
第 7 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

經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二點;其抵扣,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