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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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112年06月29日)
第 8 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中央、直轄市及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前項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理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