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汽車、機車製造業申請受委託辦理申請牌照檢驗之業者,應經當地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合格,核發汽車委託檢驗審查合格證書,並將實施日期報請交通部備查後,方得辦理受委託檢驗。汽車、機車修理業或加油站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經當地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受理審查合格後,核發汽車委託檢驗審查合格證書,方得簽約委託辦理。
進口小型汽車及機車代理商、經銷商,附設經營汽車修理業並符合受委託辦理檢驗資格者,得申請受委託辦理申請牌照檢驗。
進口小型汽車及機車代理商,得委託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符合受委託辦理檢驗資格之業者,比照第一項申請受委託辦理申請牌照檢驗:
一、商港區域內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辦理進口新車整備業務之業者。
二、商港區域外經海關同意變更保稅區域以辦理申請牌照檢驗業務之保稅倉庫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