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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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12年06月29日)
第 24-1 條
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進入大客車攔查點,並依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