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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12年06月29日)
第 30 條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

快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指定之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