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12年06月29日)
第 7 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