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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 106年06月30日)
第 13 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檢驗或考驗工作六個月至十二個月:
一、利用職權徇私,有虧職守者。
二、從事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情節較重,或一年內曾受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以上之處分者。
三、同時受雇於其他汽車修理業或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
四、從事檢驗、考驗工作,違法失職,經司法機關提起公訴者。

依前項第四款停止檢驗、考驗工作期限屆滿,司法機關仍未判決確定者,繼續停止其檢驗,考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