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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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 110年11月08日)
第 23 條
取得桃園機場排班資格之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接受車輛複檢及編組、並參加執業講習,始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