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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 110年11月08日)
第 25 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