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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 110年11月08日)
第 29 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辦理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記、審查文件與車輛檢查。
三、寄發通知。
四、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五、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

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