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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1月08日)
第 4 條
本辦法適用之機場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桃園機場)、臺北松山機場(以下簡稱臺北機場)、高雄國際機場(以下簡稱高雄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