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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1月08日)
第 7 條
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除應遵守前條規定之事項外,加收停留服務費者,並應置放車資價目表於明顯處,供乘客參考。

機場排班登記證與相關標識之配掛及漆繪規定如下:
一、機場排班登記證佩帶於駕駛人左胸前。
二、車輛標識漆繪於前門兩側。